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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 关于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尽义务的规定

2025-03-04 12:23:2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适用》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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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尽义务的规定之四。

 

    慈善组织直接提供慈善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过程中发生损害的,责任归属较为复杂。志愿者与慈善组织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志愿服务具有无偿性和公益性,多方法律主体的关系就更为复杂,在慈善法颁布之前,尚未有其他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志愿者虽然是服务活动的直接实施者,但所参与的慈善服务对外是以所在慈善组织的名义进行的,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融入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服务当中。

 

    志愿者与慈善组织的关系,虽然不如雇佣关系那么紧密,但也形成了事实上的职务代理关系(与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接近),慈善组织应当比照雇主,对外承担替代责任。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受益人和第三人的权益,降低志愿者从事慈善服务的风险,鼓励更多的人投身慈善事业,根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志愿者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志愿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慈善组织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慈善组织有过错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外,如果志愿者因慈善服务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有权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赔偿,由于慈善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存在的特殊合作关系,慈善组织应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慈善法之所以规定在慈善服务活动中即使因志愿者的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是由于志愿者个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作为组织者的慈善组织,理应比志愿者掌握更多信息,对慈善服务过程的管理能力和对风险的预判防范能力都应更强。但实践中,确实有许多中小慈善组织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慈善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对它们压力较大。因此,在慈善法实施中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同时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预先对慈善服务风险作出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