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泛动员社会资源,促进我国养老领域事业的不断发展,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设⽴专项基⾦。为了规范管理,便于专项基⾦管理委员会有序开展⼯作,确保募捐资⾦使⽤符合基⾦会业务范围规定并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民共和国慈善法》《基⾦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关于进⼀步加强基⾦会专项基⾦管理⼯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条 专项基⾦是指发起⽅按照基⾦会宗旨和章程的指导,以⽀持公益慈善事业、老龄事业发展为⽬的,在基⾦会的基本账户下,设⽴专项基⾦财务科⽬,收⽀独⽴核算,按照捐赠⽅的意愿,专款专⽤,并遵守本规定管理的专项资⾦。
第三条 专项基⾦的起设额度为50-100万元⼈民币,单笔捐赠额度低于50万元⼈民币的专项基⾦捐赠需⼀次性到账,总额⼤于或等于50万元⼈民币的专项基⾦捐助款项,可与基⾦会秘书处协商并在捐增协议中约定捐款时间。专项基⾦存续期间账⾯余额原则上不低于起设额度的10%。
第⼆章 专项基⾦的设⽴
第四条 申请设⽴专项基⾦须提交以下材料(联系秘书处下载模板):
(⼀)发起设⽴专项基⾦的申请报告;
(⼆) 专项基⾦负责⼈备案表;
(三)专项基⾦负责⼈履职责任书;
(四)专项基⾦管理办法;
(五)专项基⾦合作协议;
(六)捐赠协议;
(七)拟设⽴专项基⾦发起⽅的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是⾃然⼈的,应提供⾃然⼈⾝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需要本⼈确认签字)及发起⼈的情况介绍。
第五条 经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批准作出设⽴专项基⾦并成⽴专项基⾦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六条 设⽴专项基⾦的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其创始基⾦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含)⼈民币或等额外币。其专项基⾦成⽴后可使⽤“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专项基⾦”的名称。
第七条 专项基⾦设⽴后,专项基⾦发起⽅向基⾦会账户汇⼊协议约定的专项基⾦起始资⾦,不得使⽤其他单位、组织或个⼈账户,不得开设独⽴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不得再设⽴专项基
⾦。
第⼋条 专项基⾦捐赠款到账后,基⾦会应履⾏以下义务:
(⼀)向捐赠⼈开具捐赠⾦额等额的《公益事业捐赠统⼀票据》,捐赠⼈放弃接受票据的除外。如捐赠⽅有要求,可颁发捐赠证书;
(⼆)批准成⽴专项基⾦管理委员会并公⽰,履⾏信息公开义务;
(三)充分尊重捐赠⼈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四)拒绝捐赠⼈要求的宣传烟草制品、赌博、涉毒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九条 所有捐赠⼈向基⾦会公益慈善事业、⽀持老龄事业发展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企业应纳税额12%税前抵扣,个⼈进⾏公益性捐赠最⾼可以享受应纳税额30%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抵扣标准依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政策。
第⼗条 专项基⾦有捐赠收⼊,基⾦会应与捐赠⽅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捐赠数额、交付⽅式及专项基⾦名称;
(⼆)捐赠⼈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例;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项
第⼗⼀条 专项基⾦的使⽤须由专项基⾦管委会向基⾦会秘书处提出书⾯申请,并提交专项基⾦资助或运作的项⽬计划书、编制项⽬预算⽅案等⽂件,基⾦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可组织实施。
第⼗⼆条 在专项基⾦项⽬的实施中,基⾦会及专项基⾦发起⼈有权对专项基⾦的使⽤情况进⾏独⽴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规、违法的⾏为⼀经发现,及时予以制⽌和整改,直⾄实施法律诉讼。
第⼗三条 专项基⾦项⽬完成后,须提交专项《项⽬结项报告》及《项⽬财务决算报告》,如果是⼤型长期性公益项⽬则需要按计划提交《项⽬中期报告》及《项⽬中期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 若专项基⾦启动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其本⾦低于设⽴⾦额10%时,应由专项基⾦发起⼈补⾜,以保障项⽬的正常运⾏。
第⼗五条 专项基⾦的设⽴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如基本⾦低于10%(含)、并超过半年未补⾜时,专项基⾦将⾃动关闭(以签发暂停通知书为准)。若在暂停期内仍⽆进展,该专项基⾦则进⼊清算程序。清算结果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审计并公开发表,该专项基⾦剩余财物由基⾦会理事会会议批准后转做其他公益项⽬使⽤,该专项基⾦⾃⾏解散并发布公告;
第⼗六条 专项基⾦使⽤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由基⾦会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独⽴审计与披露,专项基⾦审计结果在基⾦会年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专项基⾦设⽴后,即应成⽴专项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组成⼈员及负责⼈由发起⼈或主要捐赠⼈推荐,基⾦会核准组成,负责专项基⾦的⽇常管理和资助⼯作。
第⼗⼋条 专项基⾦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
第⼗九条 专项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保证专项基⾦的使⽤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会宗旨;
(⼆)拟订该专项基⾦的年度收⽀预算、资助计划和⼯作报告,报基⾦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基⾦会理事会报告年度⼯作计划、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情况,接受基⾦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四)完成基⾦会交办的其他⼯作;
(五)配合基⾦会安排对专项基⾦进⾏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章 管理成本
第⼆⼗条 根据《基⾦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会可从发起资⾦及年度新增捐赠额中按不⾼于10%⽐例收取管理费⽤,⽤于基⾦会管理⼯作或其他公益项⽬⽀出。
第⼆⼗⼀条 基⾦会管理费⽤可从捐赠资⾦中直接收取,也可由捐赠⽅另⾏捐赠。管理费⽤的收取⽐例、捐赠形式,需由捐赠⽅与基⾦会双⽅以协议约定。
第⼆⼗⼆条 专项基⾦管委会的⽇常管理费⽤和⾏政开⽀不得⾼于年度专项基⾦业务活动总⽀出的10%。
第⼆⼗三条 专项基⾦的使⽤,须由项⽬负责⼈向专项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申请,并提交项⽬计划书、编制项⽬预算⽅案等⽂件,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签字,并经基⾦会审核批准后,财务⼈员⽅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不得以任何理由⽀配或挪⽤。
第⼆⼗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基⾦会可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办法》,进⾏保值增值投资,提⾼基⾦会收益。
第六章 终⽌和撤销
第⼆⼗五条 专项基⾦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式终⽌:
(⼀)已完成协议中设定⼯作任务的,⾃⾏终⽌;
(⼆)⾃成⽴之⽇起⼀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终⽌;
(三)成⽴后⼀年内,专项基⾦没有募集到资⾦、捐赠的资⾦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终⽌;
(四)专项基⾦存续期间账⾯余额低于10%且时间长达⼀年,经通知仍不能补⾜的,将进⾏终⽌。
(五)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作总结的,基⾦会可以决定终⽌;
(六)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基⾦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会名誉的,基⾦会可以强制终⽌。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对专项基⾦终⽌事项发⽣争议时,由基⾦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七条 拟终⽌的专项基⾦由基⾦会与管理委员会成⽴清算⼩组进⾏清算。
第⼆⼗⼋条 专项基⾦终⽌后,该专项基⾦⼯作⼈员不得以该专项基⾦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专项基⾦终⽌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意愿形成决议,经基⾦会批准后处置;剩余财产⽆法按照上述⽅式处置的,由基⾦会⽤于发展与基⾦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条 专项基⾦捐赠⼈应维护基⾦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会书⾯许可,不得在⽇常企业经营中使⽤基⾦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三⼗⼀条 专项基⾦不得以独⽴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不得侵害。
第三⼗⼆条 专项基⾦管理委员会成员、⼯作⼈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员不得从专项基⾦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三⼗三条 专项基⾦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管理、项⽬实施进⾏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执⾏。
第三⼗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六条 本规定⾃公布之⽇起执⾏。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执行机构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确保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稳健、快速发展,且能有效地 利⽤、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内容、推展⼯作领域;遵循基⾦会的章程及宗旨、依据基⾦会业务 范围及特性,在全国范围内结合地域及各⾏业属性分别设⽴基⾦会的执⾏机构。
第⼆条 为规范基⾦会对所属执⾏机构的管理,按照《基⾦会管理条例》《上海光华公益基⾦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基⾦会执⾏机构是由基⾦会内部审批设⽴的⾮独⽴法⼈机构,由全国各地区、各⾏业致⼒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且有⼀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作为合作⽅或承办⽅,共同组建⼯作团队。基⾦会执⾏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基⾦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基⾦会赋予的职能和任务,在本地域或本⾏业范围内开展⼯作。
第四条 基⾦会执⾏机构名称统⼀为: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办公室(只在重点地区设⽴);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区域)⼯作委员会、(⾏业)专业委员会。
(三)***公益项⽬组委会。
(四)***专项基⾦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基⾦会秘书处负责对执⾏机构进⾏管理、监督及⽇常⼯作指导。
第⼆章 职 能
第七条 执⾏机构职能:
(⼀)执⾏机构是基⾦会职能在本地域本⾏业的延伸,以利于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标;
(⼆)执⾏机构⽇常业务⼯作是在基⾦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作,在不同地域、⾏业内开展执⾏机构、公益项⽬、专项基⾦设⽴、筹款募捐及其他基⾦会业务范围所涵盖的⼯作;
(三)执⾏机构⽇常管理⼯作应配合基⾦会秘书处对所设⽴的专项基⾦、公益项⽬等⼯作进⾏监督及业务指导服务;
(四)承办基⾦会交办的其他⼯作。
第三章 设 置
第⼋条 执⾏机构设置,由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向基⾦会提出书⾯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承办执⾏机构的申请;(模板)
(⼆)负责⼈履历表及负责⼈履职责任承诺书;(模板)
(三)执⾏机构内部管理办法;(模板)
(四)承办⽅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等复印件、拟任主要负责⼈、组成⼈员基本情况简历及⾝份证明;
(五)协议(模板)
(六)基⾦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基⾦会对承办⽅提出的申请材料进⾏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合格的,由基⾦会秘书处提请基⾦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置执⾏机构及⼈员安排。
第⼗条 执⾏机构应本着精简⾼效的原则组建机构,主要领导成员⼀般由基⾦会、主要捐赠⽅或申请承办⽅选派,由基⾦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任命。
第⼗⼀条 设置执⾏机构的申请及主要成员经基⾦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基⾦会秘书处办理有关⼿续,开展⼯作。
(⼀)承办⽅可启动执⾏机构的筹备⼯作,确定办公场地,⼈员,内部管理办法等筹备⼯作就绪后,应及时召开执⾏机构成⽴⼤会;
(⼆)安排专⼈到基⾦会秘书处接受培训并负责执⾏机构⼯作⼈员的培训。
第四章 业务及授权
第⼗⼆条 执⾏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会《章程》,并在基⾦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作。
第⼗三条 执⾏机构开展活动由基⾦会理事会进⾏授权,其⼯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会将取消授权并撤销该机构。
第⼗四条 执⾏机构是基⾦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的法⼈资格,在开展活动和⽇常⼯作中,必须树⽴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觉维护基⾦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为基⾦会关于老龄慈善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执⾏机构在开展活动和⽇常⼯作中必须使⽤全称。【例:“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执⾏机构实⾏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会理事会审批任命。
第⼗七条 执⾏机构按年度计划开展⼯作。在次年⼀⽉底以前,以书⾯形式向基⾦会报送本年度的⼯作总结和经费收⽀情况,同时提交下年度⼯作计划。
第⼗⼋条 执⾏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作。认真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虚⼼听取各⽅⾯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所管辖的专项基⾦、捐赠客户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执⾏机构可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在其机构内设⽴管理部门,以更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活动,开展有益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内部部门设置须报请基⾦会批准。
第⼆⼗条 执⾏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得开设独⽴账户、刻制印章。
第⼆⼗⼀条 执⾏机构经费来源:
(⼀)合法捐赠收⼊;
(⼆)政府购买服务收⼊;
(三)基⾦会按⽐例划拨的业务管理费收⼊;
(四)社会及其他单位的资助。
第⼆⼗⼆条 执⾏机构在⼯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基⾦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限期整改、更换主要领导及撤销该执⾏机构的处理决定;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违反基⾦会的章程及执⾏机构的规章制度;
(⼆)未按“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擅⾃在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字样对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合作等活动的;
(三)超出未经审批的职能和⼯作任务范围开展活动,且事前未向基⾦会理事会请⽰或虽经请⽰但未获基⾦会理事会批准的;
(四)执⾏机构⼀年内不开展⼯作。⽆故不完成基⾦会交办的⼯作或不执⾏基⾦会理事会决议的。
第⼆⼗三条 执⾏机构的变更、合并和撤销,须报经基⾦会理事会批准、审核备案并对社会公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执⾏机构财务实⾏收⽀分离管理,专项基⾦设⽴、捐赠、赞助和开展公益项⽬等业务活动的收⼊,需全部进⼊基⾦会指定帐户,由基⾦会出具捐赠票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五条 执⾏机构在基⾦会主账户下设⽴⼆级分类账,执⾏机构可建⽴内部账。
第⼆⼗六条 执⾏机构⼯作经费可在基⾦会内设⽴的分类账报销,也可按基⾦会与承办⽅签署的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执⾏。
第⼆⼗七条 执⾏机构负责开展的公益项⽬其费⽤⽀出由基⾦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项⽬⽅案、捐赠协议单独进⾏⽀付。
第⼆⼗⼋条 执⾏机构实⾏财务年审,重⼤活动进⾏专项审计。
第⼆⼗九条 因渎职、越权、滥⽤职权或在⼯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依法及相关制度进⾏处理,执⾏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规定⾃公布之⽇起执⾏。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公益项目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公益项⽬的设⽴、组织、管理,合理设计公益项⽬,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成本,提⾼公益项⽬的实施效果和财产使⽤效益,根据《基⾦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会⾏为的若⼲规定(试⾏)>的通知》等规定和基⾦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条 基⾦会理事会是公益项⽬的设⽴、审批的决策机构,基⾦会公益活动管理部是基⾦会公益项⽬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设⽴公益项⽬应当成⽴公益项⽬管理部,管理部为项⽬直接组织管理机构,在基⾦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项⽬具体⼯作,管理部的设⽴、内部组织机构、成员任⽤应报请理事会审批备案。
第四条 外部申请设⽴公益项⽬⾮限定性捐赠额应不低于20万⼈民币,重⼤公益项⽬⾮限定性捐赠额应不低于60万⼈民币。项⽬经费的管理和使⽤应当符合基⾦会章程。
第⼆章 公益项⽬⽴项
第五条 公益项⽬⽴项应当充分考虑公益项⽬的公益性、影响⼒、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公益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公益项⽬应具备⼀定的社会影响⼒,具有形成⼀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公益项⽬应⼒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公益项⽬应⼒争具备⼀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努⼒保障持续性的资⾦投⼊和受助⽅的持续性发展;
(五)公益项⽬应社会效益显著,收益⼈群⼴、覆盖⾯⼤。
第六条 基⾦会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公益项⽬审批设⽴机制,确保项⽬⽴项和选择执⾏⽅的合理性。确定公益资助受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会管理⼈员的利害关系⼈作为受益⼈。
第七条 外部申请公益项⽬的⽴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公益项⽬⽴项报告,内容包括:项⽬名称、项⽬背景、项⽬内容、项⽬⽬标、预期效果、项⽬预算等(具体参考⽴项申请书模板要求);
(⼆)负责⼈备案表及负责⼈履职责任承诺书;
(三)管理部机构成员名单;
(四)⽴项审批表。
项⽬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协助,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以书⾯确认为准。
第⼋条 限定性捐赠公益项⽬,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限定性⽅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没有约定具体项⽬限定性⽅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执⾏⽅案,并征得捐赠⽅同意。
第九条 基⾦会⾃设公益项⽬,注重⾃⾝特点和特长,充分发挥⾃⾝优势,提升项⽬社会影响⼒。
第⼗条 特殊领域公益项⽬的⽴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条 积极实⾏公益项⽬诚信公开及责任承诺制度,推进服务标准化,促进服务常态化,不断提升项⽬执⾏质量和社会影响⼒。
第三章 项⽬实施
第⼗⼆条 公益项⽬实施前,公益项目管理部要编写项⽬实施⽅案。重⼤公益项⽬实施⽅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条 批准⽴项的公益项⽬应当确定项⽬负责⼈即项⽬管理部主任,具体负责项⽬的组织、管理、实施及协调项⽬相关联单位,定期向基⾦会公益活动管理部反馈项⽬执⾏和进展情况,并形成阶段性⼯作报告。
第⼗四条 公益项⽬实施中,基⾦会公益活动管理部要监督项⽬运⾏情况,协调处理项⽬实施中的
问题,重⼤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益项⽬完成后,项⽬管理部要向理事会反馈项⽬实施效果。重⼤公益项⽬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六条 ⽴卷归档。⼀个公益项⽬⼀个档案,包括从项⽬的申请到项⽬结束的所有资料。档案保管期限5年,档案保管超5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基⾦会重⼤公益项⽬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经理事会会议决议并向民政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条 基⾦会开展以下重⼤公益项⽬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符合以下条件之⼀的重⼤公益项⽬:
1、当年该项⽬的捐赠收⼊占基⾦会当年捐赠总收⼊的1/2以上,且⾦额超过⼈民币10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的⽀出占基⾦会当年总⽀出的1/2以上且⾦额超过⼈民币100万元的;
3、与境外组织或个⼈合作开展的公益项⽬;
4、基⾦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发起单位主动提出希望论证的公益项⽬;
5、持续时间超过⼀年的。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益项⽬活动周期(起⽌时间)、活动范围、资⾦预算以⽴项审批表为准。超出以上审批内容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条 公益项⽬业务活动总⽀出不应低于全年其项⽬捐赠收⼊总额度的12%,其中项⽬管理部的⾏政办公⽀出不应⾼于其项⽬全年业务活动总⽀出的12%。
第⼆⼗⼀条 基⾦会收取不⾼于公益项⽬收⼊的10%作为管理费。具体管理费⽐例以单笔捐赠协议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致的,按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 本制度由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制度⾃公布之⽇起执⾏。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重大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条 为进⼀步完现基⾦会重⼤公益项⽬的科学决策,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重⼤公益项⽬为:
(⼀)公益项⽬,符合下列条件之⼀:
1、项⽬累计⾦额超过 200 万元;
2、项⽬累计执⾏周期超过⼀年;
3、采购单项或批量⾦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程项⽬等;
4、与境外组织或个⼈合作开展的公益项⽬;
5、会领导或发起部门主动提出希望论证的公益项⽬。
(⼆)公益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
1、参与⼈数超过 60 ⼈;
2、⼯作成本预算超过 30 万元;
3、会领导或发起部门提出希望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公益项⽬,发起⽅应向项⽬部提交论证申请,并提供事项⽅案及说明材料。
第四条 项⽬部审核通过后,牵头组织召开重⼤公益项⽬论证会。
第五条 根据论证结果形成论证报告,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重⼤公益项⽬发起⽅按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执⾏。
第六条 重⼤公益项⽬论证程序:
(⼀) 尽职调查
1、对合作⽅进⾏背景调查,了解其近3年内业绩,有⽆发⽣或正在发⽣诉讼、有⽆接受或正在接受⼯商或⾏业管理部门处罚等。
2、对重⼤公益项⽬公益性进⾏⾃查,事项内容是否符合基⾦会宗旨,是否带有商业诉求。
3、发起部门就⾃查情况形成书⾯材料,连同其他相关⽂件和说明材料提交给秘书处。
(⼆)组织召开重⼤公益项⽬论证会
1、秘书处组织召开重⼤公益项⽬论证会,原则上论证⼩组参会⼈员不低于五⼈;
2、发起⽅就重⼤公益项⽬情况进⾏介绍;
3、论证⼩组成员对送审材料进⾏审查,对合法性、合规性及可⾏性进⾏论证;
4、论证⼩组成员填写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书采取回避制度,发起⽅不参与填写)。
(三)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重⼤公益项⽬论证报告
秘书处整理、分析论证意见书,根据论证意见书形成论证报告,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作出批准、不予批准、修改或再次审议的决定,决定记⼊会议纪要。 发起⽅按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执⾏。
第七条 本办法由法律监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条 本办法⾃公布之⽇起正式实施。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章 总 则
第⼀条 本制度依据《基⾦会管理条例》、《基⾦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会若⼲⾏为的规定(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条 基⾦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 信息公开⽅式尽⼒保障捐赠⼈、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和受益⼈等当事⼈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会进⾏约定。若⽆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则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会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基⾦会基本信息,包括基⾦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式等。
(⼆)基⾦会⼯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会各分⽀机构、专项基⾦和公益项⽬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基⾦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作报告。
(五)基⾦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件。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式
第七条 对外公开基⾦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1⽇起5个⽉内(即5⽉31⽇前),或按公益慈善组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会官⽅⽹站,以及其他可⾏⽅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会负责解释。
第⼗条 本制度⾃发布之⽇起执⾏。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基⾦会党⽀部⼯作制度
为加强基⾦会党组织建设,提⾼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结合基⾦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组织⽣活制度
(⼀)本基⾦会党⽀部在中共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街道党工委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开展⼯作。
(⼆)每年坚持三次以上集体学习或参加联合党委组织的学习。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党员的理论⽔平和政治思想修养。每个党员都要⾃觉参加党的组织⽣活,不⽆故缺席。党⽀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活的情况进⾏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党员管理。凡在本基⾦会⼯作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转⼊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参加党⽀部的活动,做好党⽀部分配的⼯作。要关⼼青年⼈的政治进步,培养⼊党积极分⼦,做好党员发展⼯作。
(四)发挥党⽀部的战⽃堡垒作⽤。党⽀部应⽀持和保证基⾦会理事会在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基⾦会章程独⽴地开展⼯作;组织党员和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会业务知识,建设⼀⽀职业化和专业化职⼯队伍。
(五)党员要起先锋模范作⽤。党员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仅要做学习的模范、团结的模范,还应做⼯作的模范,努⼒使⾃⼰成为政治先进、业务领先的职⼯,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带动⾝边的职⼯共同为实现基⾦会“扶危济困、促进和谐”的宗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努⼒。
⼆、集体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的路线、⽅针、政策的贯彻,重⼤⼯作任务的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作和群众利益⽅⾯的重⼤问题,以及上级规定应由党⽀部集体决定的问题,都应提交党⽀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或少数⼈专断。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党⽀部重⼤问题时,要召开党⽀部党员⼤会或⽀部委员会议进⾏表决。表决时要遵循党内表决制度,执⾏⼀⼈⼀票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民主⽣活会制度
(⼀)党⽀部每年按党支部规定时间召开⽀部委员民主⽣活会。民主⽣活会前要做好准备⼯作,根据党支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会议的主题、内容、时间,向党支部报告,并通知党员;⼴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全⼼全意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为本,为⼈民谋利益。每年召开⼀次党的民主⽣活会,开展批评与⾃我批评。发扬求真务实、改⾰创新、艰苦奋⽃、清正廉洁、团结和谐的优良作风。
(三)会议要指定专⼈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记录和会议情况报送党支部。
本制度⾃发布之⽇起执⾏。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提⾼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的⼯作效率和管理⽔平,确保各项⼯作有序运⾏,明确本基⾦会、⼆级机构及相关责任⼈对重⼤事项的归集、报告和管理办法,根据《基⾦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的规定,结合《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条 重⼤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或即将发⽣可能对本基⾦会产⽣较⼤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级机构和⼈员,应当在第⼀时间将相关事项通过秘书处及时向理事会进⾏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建⽴重⼤事项报告制度的⽬的是,通过明确报告⼈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障本基⾦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确保本基⾦会的运作规范,保护本基⾦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于本基⾦会及基⾦会⼆级机构。
第⼆章 重⼤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发⽣或即将发⽣下列重⼤事项时,报告义务⼈应向理事会报告∶
(⼀)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章程核准事项;
(三)战略规划执⾏情况;
(四)管理政策执⾏情况;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六)重⼤募捐、资助活动的执⾏情况;
(七)年度投资计划的执⾏情况;
(⼋)关联交易,即本基⾦会与相关利益者发⽣任何交易事项;
(九)诉讼和仲裁事项;
(⼗)重⼤风险事项,发⽣或即将发⽣可能给本基⾦会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项,重⼤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重要变更事项,即本基⾦会名称、地址、联系⽅式变更,理事、监事变更,⾼级管理⼈员⼯作变更;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发⽣或即将发⽣下列重⼤事项时,报告义务⼈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核准、备案。
(⼀)决定本基⾦会的分⽴、合并和终⽌;
(⼆)制定、修订章程;
(三)理事、监事变更;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年检事项;
(六)年度⼯作总结;
(七)年度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事项报告分为批准事项、告知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报告义务⼈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重⼤事项报告义务∶
(⼀)批准事项必须在事项发⽣前进⾏报告;
(⼆)告知事项应在重⼤事项发⽣后及时报告;
(三)核准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报告;
(四)备案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报告。
第三章 重⼤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章所述重⼤事项的当⽇,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式向秘书处或理事会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事项有关的书⾯⽂件报送秘书处或理事会。
第九条 秘书处应建⽴重⼤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条 秘书处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基⾦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事项进⾏分析、判断,决定对重⼤事项的处理⽅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履⾏决策和批准程序的事项进⾏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条 重⼤事项报告⼈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本制度所述重⼤事项应上报⽽未及时上报,造成本基⾦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本基⾦会造成损失或导致本基⾦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本基⾦会将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件和本基⾦会章程的规定执⾏。
第⼗三条 本制度⾃发布之⽇起执⾏。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件管理制度
为保证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件管理⼯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发⽂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 基⾦会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及项⽬评审会,严格会议⽂件管理,不得对外擅⾃泄露会议内容。
第⼆条 基⾦会⽂件、资料由基⾦会办公室指定专⼈管理。基⾦会各种⽂件、资料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擅⾃扩⼤传阅范围。传阅⽂件应及时,每个⼈传阅时间⼀般不超过2天,阅后退回办公室,不得横传。
第三条 秘密、机密、绝密⽂件和资料的传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执⾏,不准私⾃复印、抄录和传达。确需复印的须经领导批准,并在基⾦会办公室登记,按照秘密⽂件管理。
第四条 基⾦会的⽂件与资料要存放在有专门安全设施的⽂件柜⾥,并随时锁好。各部门和个⼈存放的⽂件或资料要按照保密规定和⽂件管理要求办理。
第五条 基⾦会办公室管理⽂件的⼯作⼈员,要做到知密不泄密,不与⽆关⼈员谈论⽂件内容,不私⾃携带⽂件外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件或秘密⽂件送⼈阅读,不为个⼈需要摘录秘密⽂件内容。
第六条 基⾦会其他⼈员不得随意翻阅⽂件和基⾦会资料。需要借阅、查阅⽂书档案的,需履⾏登记⼿续;借阅、查阅秘密级以上⽂书档案的,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 基⾦会⼯作⼈员不准擅⾃向外提供基⾦会相关数据、资料。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
第⼋条 ⼯作⼈员岗位发⽣变动时,应将所保管的⽂件、资料清退。
第九条 凡是编“光华公益基金字号”的⽂书以及基⾦会会议纪要,承办⼈需填写“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件汇签单”,经部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送秘书长审批、理事长签发;编“光华公益基⾦会函字号”或其他需盖基⾦会印章的⽂书,需经部门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核稿,秘书长签发。
第⼗条 各种⽂件、资料要及时清理检查,严禁随意乱扔乱烧。需要销毁的⽂件、资料交由办公室统⼀销毁。
第⼗⼀条 本制度⾃公布之⽇起执⾏。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对公益事业捐赠统⼀票 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管理暂⾏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并由基⾦会依法获得的⽤以接受捐赠时对外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基⾦会按照⾃愿和⽆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时,向提供捐赠的⾃然⼈、法⼈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 捐赠票据由基⾦会财务部统⼀负责,专⼈管理,包括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登记和保管。变更管理⼈的,原管理⼈须及时与新管理⼈办理票据交接⼿续。
第五条 当捐赠票据余量较少时,应及时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联、票据电⼦信息等材料办理领购⼿续。
第六条 捐赠票据基本联依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基⾦会留存备查,发票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作为捐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基⾦会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七条 捐赠票据使⽤中⽂,按票号顺序填开,各栏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次打印或填写,各联内容完全⼀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基⾦会财务专⽤章。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当在每⼀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不得私⾃销毁。
第⼋条 基⾦会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开具。对不符合公益⽬的的赠与或对捐赠⼈构成利益回报的赠与,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基⾦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货币捐赠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法评估或经评估⽆法确认其价格的,不计⼊捐赠收⼊,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条 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不得拆本使⽤。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携带空⽩捐赠票据外出。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报财政部查验后销毁。如捐赠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条 本暂⾏办法由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条 本暂⾏办法⾃公布之⽇起执⾏。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货币资⾦管理制度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和规范货币资⾦的管理和控制,保证货币资⾦的安全,根据《基⾦会管理条例》和《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条 货币资⾦由财务部统⼀负责管理,所有货币资⾦收、⽀、余都必须纳⼊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统⼀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三条 财务部根据基⾦会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原件、项⽬管理部提供的⼿续完备、签字审批齐全的预算审批单、⽀出凭单、⼊库单及受益⼈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付业务。⽆合同或协议的⼤额款项⽀付,财务部有权拒绝不予办理。
第⼆章 现⾦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出纳⼈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现⾦管理暂⾏条例》和中国⼈民银⾏《现⾦管理暂⾏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收、⽀业务时,需认真做到:
(⼀) 不得以收抵⽀、坐⽀现⾦收⼊;
(⼆) 不得超过开户银⾏核定的现⾦库存限额(壹万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送存银⾏;
(三) ⼤额现⾦存、取款业务须两⼈经办,去开户银⾏存、取现⾦必须有安全措施派车接送;
(五) 不得⽤“⽩条抵库“,不准⽤银⾏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存⼊或⽀取现⾦。
第五条 基⾦会已开通银⾏⽹银等⾦融平台管理现⾦业务,需要⽤现⾦⽀付的业务可通过⽹银办理:
(⼀) ⽀付职⼯⼯资、津贴、奖⾦;
(⼆) ⽀付个⼈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 ⽀付对⾃然⼈的资助;
(四) 报销费⽤⽀出;
(五) 需要现⾦结算的其它⽀出。
第六条 出纳⼈员应将现⾦业务,做到⽇清⽉结,保证现⾦库存账、款相符,⽉末终了确保库存现⾦与账⾯⾦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七条 财务部主管⼈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进⾏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盘盈、盘亏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报告提交财务负责⼈批准后,按照国家及单位有关会计规定进⾏处理。
第三章 银⾏存款管理
第⼋条 银⾏存款包括银⾏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增利益存款、其他货币资⾦存款。
第九条 银⾏账户的开⽴,必须符合中国⼈民银⾏《银⾏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账户。
第⼗条 财务部出纳⼈员负责银⾏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存第⼗条 财务部出纳⼈员负责银⾏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票和远期⽀票,更不得套取银⾏信⽤。
第⼗⼀条 定期与银⾏对账,银⾏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提供并加盖开户银⾏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的管理
第⼗⼆条 其他货币资⾦是指除现⾦、银⾏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包括:⽀付宝存款、微信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三条 其他货币资⾦必须分类建⽴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末账⾯余额与各平台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章 外币业务管理
第⼗四条 外汇资⾦收⽀,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除按记账本位币统⼀记录外,要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中进⾏记录。
第⼗五条 外币业务发⽣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外币业务发⽣当⽇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第⼗六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额与账⾯记账本位币⾦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末结转。
第⼗七条 本制度⾃公布之⽇起执⾏。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流量的书⾯报告。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组成。
第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及范围:期中财务报告于次⽉20⽇前,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3个⽉内装订成册,分别报送理事长、秘书长、负责财务的副理事长、监事。
第四条 财务部要按照国家统⼀会计制度的规定及基⾦会管理要求,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流量表;各项⽬部预算执⾏情况分析说明;各分⽀机构、专项基⾦、公益项⽬收、⽀、存明细表及⽀出结构分析表;各分⽀机构、专项基⾦、公益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余额明细说明。
第五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之间,会计报表和内部核算表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的内容和核算⽅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七条 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 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 接受、使⽤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 ⾮营利组织合并、分⽴的说明;
(⼋)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的明细资料;
(九)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审计的,基⾦会应当先⾏委托独⽴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公布之⽇起执⾏。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2024年8⽉1⽇
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会”)的财务管理、提⾼资⾦使⽤效率和财务管理⽔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基⾦会管理条例》、《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及《上海光华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条 基⾦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健全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维护基⾦会的资产安全;对基⾦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核算、管理、和监督;加强会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基⾦会的财务状况;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的保值、增值。基⾦会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直接对秘书处及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基⾦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作报告,并决定财务⼯作中的重⼤问题。
第四条 基⾦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独⽴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项⽬的专项审计。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离任之前,应当进⾏换届、离任财务审计。
第⼆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会实⾏全⾯预算管理,包括各项收⼊预算,业务活动成本⽀出预算,⾏政办公经费⽀出预算。年度收⼊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情况及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出预算不得低于上⼀年基⾦余额的12%。
第六条 基⾦会本级的办公⽤房租⾦、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员⼯资(绩效⼯资)、福利(节⽇补贴)、⾏政办公经费不能⾼于基⾦会年度⽀出总额的10%。
第七条 各分⽀机构、专项基⾦、公益项⽬要提前⼀个⽉上报年度⽀出预算,年度⽀出预算不能低于该基⾦上⼀年余额的12%,员⼯⼯资福利⽀出不能⾼于该基⾦年度⽀出总额的10%。
第⼋条 各分⽀机构、专项基⾦、公益项⽬要做好年度收⼊预算,将收⼊预算报到分管项⽬部,各项⽬部汇总后转财务部,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备案后正式执⾏。
第九条 财务部按季度进⾏预算执⾏情况分析与反馈。年终决算时,基⾦会对各项⽬部年度预算执⾏情况进⾏考核并与绩效挂钩,考核办法按理事长办公会决议执⾏。
第⼗条 年度预算执⾏情况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货币资⾦的管理
第⼗⼀条 货币资⾦由财务部统⼀管理,所有分⽀机构、专项基⾦、公益项⽬的货币资⾦收、⽀、余都必须纳⼊基⾦会统⼀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条 财务部根据基⾦会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原件、项⽬部提供⼿续完备、签字齐全的预算审批单、⽀出凭单,⼊库单及受益⼈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付业务。⽆合同、协议的⼤额款项⽀付,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款项⽀付,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